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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洛教人〔2014〕10号:洛江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11 16:12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文件
  
泉洛教人〔201410
 
关于印发《洛江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敬德职校:
为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激励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工作的有效推进,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作用,经洛江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现将《洛江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教师队伍的稳定,要做到积极稳妥、准确把握理顺关系、因事设岗、鼓励竞岗、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扎实做好工作。
二、各单位在开展竞聘上岗工作时,须深入走群众路线,要坚持五公开一监督(政策、指标、程序、考核结果、竞聘结果等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竞岗工作深入人心,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觉行为,真正发挥竞聘量化考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创造新的管理平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三、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严肃人事纪律、严禁超岗位数、超结构管理的配备聘任行为,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竞岗工作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到有问题就地解决,问题和矛盾不上缴,坚持依级三年一晋的规定,严格考核、严格评议、不徇私情。
四、各农村中小学应于20143月完成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的本校公示和审核确认工作,于20144月对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未聘者进行单列的岗位量化评价考评,并完成合格者直接晋升聘任工作。
五、全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应于20145月完成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量化考评及聘用工作(含已聘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岗位工资确定时间统一定为20146月,职务岗位聘任期统一为20145月至20177月。
六、全区职业教育、公办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竞聘参照执行,解释权由区教育局、区职改办负责。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4年3月5日

洛江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工作的有效推进,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泉洛委办〔201031号)和区教育局、人事局《关于做好教育系统实施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泉洛教人〔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竞聘对象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公办教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保障教师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2、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对竞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3、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度受到纪律、行政处分和处罚期未满的或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近3年来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竞聘人员(含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即不得参加最近一次职务岗位晋升的竞聘,同时也不予同等级职务岗位的续聘。
三、任职条件
 
职务岗位晋升或续聘的竞聘人员除了符合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职务岗位聘任期间,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争做师德楷模;
2、职务岗位聘任期间,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学校德育工作(至少1年班主任或胜任相当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严格遵守教学常规,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学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评等次合格及以上;
3、在高级、中级职务岗位聘任期间,每学年至少开设1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研讨课,观摩课、专题讲座),并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初、中级教师的任务,效果明显;
4、工作地点在街道辖区内的教师晋升职务时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模块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泉人职〔2007〕1号的文件要求);
5、职务岗位聘任期间,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6、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的内部细分等级岗位,晋升相应等级岗位时原则上应有下一等级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职经历。
四、量化考核评价标准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采用量化考核评价办法,总分100分(不含加分),各项分值标准为该项的封顶分数。具体评价项目及评价标准如下(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
 
1、学历(满分4分)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一致才确认):中专学历的得1分,大专学历的得2分,本科学历的得3分,研究生学历的得4分。
 
1996年过渡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学历未达到中专的可得1分。
2、教龄(满分10分)
 
按已确认的有效教龄,每学年得0.4分。
 
3、任职年限(满分6分)
 
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每年得0.5分,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未聘人员每年增加0.5分,累计得分。
 
4-11项考评,首次实行职务岗位竞聘量化考评的时限建议为近5个学年,各校视具体情况而定。今后职务岗位竞聘量化考评的时限可与职务岗位聘任周期一致为近3个学年)
 
4、班主任及教育管理工作(满分8分)
担任班主任每年得2分(学年考核不合格不得分)。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少先队总辅导员,完全小学的校领导、教导,以及其他可视同班主任,具体得分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校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正校级每年得3分,副校级(含工会主席)每年得2.5分,中层(含工会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每年得2分;
担任多项职务的,取分值最高的得分,其他兼职部分按30%的比例累加。
5、创先争优(满分10分)
表彰情况(满分3分)。获得党委、政府(含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表彰(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师德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省级及以上3分、市级2分、区级1分、乡镇级或校(中心学校)级0.5分;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不含优秀奖、鼓励奖)或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相应班主任的均降一级计算。基层小学获得党委、政府(含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荣誉表彰的得分标准由中心小学自行制定。
同年度多级表彰,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
技能竞赛(满分4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创优质课(现场课)、业务技能现场竞赛、教师素养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得4分,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得3分,区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得2分,区级二、三等奖的得1分。教学优质课(录像课)、业务技能竞赛(非现场)减半得分
获得教坛新秀称号,省级及以上的得4分,市级的得3分,区级的得2分。
同一项目多项、多级获奖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由于学科技能竞赛差异明显,各校可视具体情况而自行细化。
荣誉称号(满分3分)。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的得3分,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的得2分,区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的得1分,区级骨干教师的得0.5分。只列入培养对象尚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减半得分。
被评为区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含名校长、名班主任)的得2分。
获多项称号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学年度区级考核评估不合格者不得分)。
6、教育科研(满分4分)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课改、课题研究,已结题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得4分、3分、2分、1分(前三名核心成员得该等级分数,参与者减半得分,获得优秀课题追加20%,子课题降一级计分)。
同年度多项目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每个课改项目研究课题只计分一次。
7、年度考核(满分4分)
职务岗位聘任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学年度考评等次优秀1.5/次,合格的得1/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倒扣1/次。
8、师德师风(满分10分)
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各校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制定考评细则,每学年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建立师德档案。
9、工作量(满分8分)
根据《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0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19号)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要求执行,工作量包括规定的任教课时及其他教育、教研工作等,具体考评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10、出勤情况(满分6分)
凡是学校统一布置的工作都应纳入出勤考评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各种会议、教研活动等,具体考评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11、教育教学情况(满分30分)
教育教学情况考评应重点突出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包含教学常规工作、指导培养学生得奖、转化后进生等,本指导意见中已经单列的项目,如班主任、教育科研、创先争优等,不再列入此项重复考评,具体考评细则由各校自行制定。
五、加分指标(最高分值3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区外对口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通知》(泉洛教人〔201259号)精神,凡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赴区外贫困地区对口支教的教师加2分,表现优秀被评为先进的教师加3分。
根据《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2108号)、《关于洛江区中小学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泉洛教人〔201339号)等精神,凡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校际协作交流(不含农村服务支教交流)的教师,交流期满工作考核等次优秀2分,合格1分;交流年限每满1年加0.5分。小片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期互派交流和合理有序轮转的加分标准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自行确定。校际协作交流至虹山中小学,或小片区内交流至边远基层小学的教师1.5倍加分,累计满3分以上,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六、其他事项
1、学校要根据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制定《职务岗位竞聘工作方案》,内容要包括:指导思想、竞聘对象、具体竞聘岗位及数量、竞聘条件、评价标准和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等。同时,要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明确由学校制定评分内容和标准的项目进行细化,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全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职务岗位竞聘的程序规定:学校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竞聘岗位;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在教研组、年段或全校范围内述职;学校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学校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学校根据公示结果聘任相应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4、履行双肩挑职责的人员,要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的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双肩挑的人员,必须完成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实际教学课时量要求。附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竞聘工作由学校根据岗位特点实行量化评价考核,单列执行,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5、根据市公务员局、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泉人职〔20125号)中关于为吸引优秀人才长期扎根农村教育事业,凡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教师同样要单列实行量化评价考评,按规定程序参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合格者直接聘用,即已聘者可按“3年晋升一内部细分等级的规定直接聘任相应等级岗位,未聘者可越级直接聘任专技七级或十级岗位;不合格者不予直接聘用。
6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教师,经学校考核合格,晋升职务岗位内部细分等级时可不要求其在岗位聘任期间有班主任任职经历,同时在符合岗位条件时,职务岗位晋升或续聘可优先照顾。
7、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实行动态管理,即每一聘任周期届满(一般为3个学年),由各校对教师职务聘任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职务岗位聘任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各类人员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除特殊贡献外,凡在岗位聘任期间取得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岗位聘任原则上不予变动,待职务岗位续聘时,按岗位聘任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职务晋升的竞聘上岗。对于经考核确实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予续聘,同时也不予参加岗位晋升的竞聘,但可参加下一级岗位竞聘。在岗位聘任期间,发现并查实的有违反《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解聘专业技术岗位。
8、为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个等级限额内,学校原则上要根据本校实际及竞聘人员情况,在各级别的职务岗位数中按一定的比例划出空岗,用于已取得任职资格未聘任人员和每年申报职称评审人员的竞聘。
9、职务岗位晋升或续聘的各种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建议为竞聘前一个月,可由各校视具体情况而定;申报职称评审的竞聘岗位的各种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竞聘当年上级评聘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10、教师工作调动,其原单位的工作业绩应纳入计算。凡借用到外系统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其该学年度量化考评的教育教学情况项不予计分。
11中小学以外的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竞聘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12、本《指导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445起施行。
 
 
  抄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区公务员局、区职改办,本局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区委王常委、余副区长,存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