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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江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闻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11/21 18:43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文件

泉洛教服〔2017〕13号

                        

关于印发《洛江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创新监管方式和省纪委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要求,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经教育局研究决定,现将《洛江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7年11月20日

 

 

洛江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创新监管方式和省纪委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要求,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统称“各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洛委办[2012]167号)和《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洛江区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洛财[2017]14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学校以单位为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含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的资金;政府举债、担保贷款和接受的捐款;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公布。

第3条  各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4条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各学校应做好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积极推进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的无缝衔接,严格督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资产采购合理性审查。

第5条  各学校根据《关于编制洛江区2018年度部门收支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泉洛财[2017]135号)文件要求,编制上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表》,作为网上申报环节中上传预算的依据文件。

 第6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第7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学期内,各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8条    各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调配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  网上申报

第9条  取消计划财政部门(采购办)审批环节,由各学校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申报、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第10条  严禁欠资申报。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方法

第11条    政府采购组织分为以下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根据《关于调整〈洛江区区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泉洛财[2017]23号)文件要求,空调、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办公软件等品目纳入市级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方式选择“其他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各学校凭备案后的采购计划于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分散采购。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各学校实施政府采购前要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标准和价格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货比三家后提出合理的采购最高控制价。

 

第12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确定为公开招标。各学校直接在网上随机抽取一家优选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在网上签订,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泉洛财[2017]143号文件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确定为公开招标。由区教育局摇选一家优选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20万以下,确定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及报账需要提供的材料参考附件)

(三)询价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8万以下,确定为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四)自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千以上、3万以下,由各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13条    各学校对物品实行分散采购的,由各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员不得少于5人。采购物品数量、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14条    各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15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完成后,各学校按照泉洛财[2017]143号文件要求将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表、抽取专家信息表及签到表送达财政部门(采购办)。

第16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完成后,各学校应当整理采购项目明细列表、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会议记录、签到表、各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材料、成交通知书、中标公告、合同副本等材料备查。

第七章  验收结算

第17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后期抽查履约供货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8条 各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19条   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20条   各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各学校网站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

第21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22条    各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23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局机关、区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使用财政资金发生的采购行为。

第24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洛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附件:《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及报账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

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与申报: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申报。

2.询价:各学校实施政府采购前要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标准和价格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货比三家后提出合理的采购最高控制价。

3.网上审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20万以下确定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人按照网上流程审批。

4.代理机构的选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选择代理机构或学校自主完成谈判。

5.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6.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

(1)谈判供应商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2)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3)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4)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5)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

(6)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7)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9)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网上公告。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或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

8.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若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流标处理。

9.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逆序或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

10.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早报价有助于防止串标。

11.评审公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或学校网站发布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谈判专家名单。

12.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谈判报账需提供的材料

1.          网上审批政府采购项目明细列表

2.          网上公告

3.          竞争性谈判会议材料(含谈判小组签到表,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到表,报标供应商提交的资质、技术资料和报价材料,谈判会议记录等。

4.          评审公示

5.          成交通知书

6.          合同或协议

7.          验收

  抄送:市教育局,区财政局,杨副区长。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