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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初中招生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9 09:58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文件
 
 
泉洛教综〔2014〕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初中招生
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南少林国际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2014年泉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教中〔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我区初招、中招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初招、中招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划片升学或免试、就近划片电脑派位升学的招生办法。所有小学毕业生(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免试升入初中。任何学校擅自组织小学毕业生进行初中招生考试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所有违规招生的结果一律无效,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二)任何小学不得擅自对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校毕业生的档案资料,学校或教师个人不得接受任何初中学校招生的劳务费或宣传费等,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当事者,并追究有关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名义跨施教区遴选学生或借此举办重点班,在招收特长生过程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民办中学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局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学校不得实行分立、合并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联合办学。
(五)公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择校生”招收比例和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文件精神,落实2014年省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10%的规定,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严禁把捐资助学与招生挂钩。
(六)公办普通高中应坚持志愿优先原则。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录取没有志愿的考生应坚持择优录取原则。以考生参加中考的所有学科成绩的等级和中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总分(含因政策照顾加分或按规定扣分的实际分数,以下简称投档分)为依据,按照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如需要降分数降等级录取时,按照“先降分数后降等级”原则进行。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省达标高中录取的考生体育考试成绩须达到C级及C级以上,综合素质评定须合格以上(含合格)。
(七)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规范招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接收学生。新生入学后,各校应于915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档案信息的录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学籍,并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必须统一)。学校应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违规寄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完整转学手续的学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我区关于初招、中招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初中招生:
1、统一招生:是指直接将招生部门确定的招生结果进行录取的学生。本片区学籍(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招生办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根据 “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招生办统一制定录取学生花名册,并将录取名单以及《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发送给相应招生学校。
2、自主招生:是指录取招生部门确定的招生结果名单外学生。学校招生计划数若有剩余,学校可将在该校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跨片区招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招生办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回原籍生等进行分类造册,并附相应的证明(复印件-学校应盖与原件相符),将表册于8月8日前送交区招生办,中教股协助区招生办进行审核,并报局务会研究。审批后的各校录取学生名单由区招生办做好补录工作,并发送至相应学校进行招生。
(二)高中招生:
1、统一招生:区招生办按照学生填报的志愿以及市教育局划定的统招分数线和择校生分数线将学生录取花名册分类发送至各完中校,学校应严格按照录取学生花名册的名单招生。
2、补录招生:各完中校在实际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出现统招与择校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时,学校可将不符合该校录取条件的学生进行分类造册(分统招、择校),该表册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于7月30日前报送区招生办,中教股协助区招生办进行审核,并报局务会研究。审批后的各校录取学生名单由区招生办做好补录工作,并发送至相应学校进行招生。
(三)初招工作中部分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
1、回原籍学生:
①回洛江区辖区中学就读:学生应携带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登记,符合条件通知辖区中学做好预录取工作,中学应做好入学登记并发放入学通知单,学生凭入学通知单到原毕业小学所辖招生办取回《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辖区中学将回原籍生造表送教育局审核同意,最后由区招生办做好补录工作。
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原籍就读:应携带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学校录取通知单(原件与复印件)到原辖区中学(或辖区中学所在招生办)取回《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
2、区内各乡镇学生流动:原则上不允许,若有需流动的情况出现,必须提供相应证明并经双方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批,最后由区招生办做好补录工作。
3、本地户籍学生到外片区就读公办校与民办校: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局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应提供“三证”、户口簿,原毕业小学的《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或原毕业小学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必须有该生的小学学籍号码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其外出就读的意见)。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2014年7月21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王常委、余副区长,存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