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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马甲中学随迁子女招生方案

发布日期:2017/05/23 09:17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7〕9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泉教中〔2017〕11号)、洛江区2017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泉洛教综〔2017〕45号)等文件关于随迁子女招生的工作要求,规范我校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随迁子女入学公平得到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外来子女招生入学的照顾政策,按照自主报名的方式对居住在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行招生入学。
二、招生对象
1、第一批招生对象
(1)符合规定且愿意在洛江就读的驻洛江区现役军人子女和驻洛江高层次人才子女。
(2)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生活,向区教育局申请在招生服务区域初中就读的港澳台和侨籍的小学毕业生。
2、第二批招生对象
学籍在中学招生服务区域内小学,且父母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中学招收第一批、第二批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
1、录取方式:招生服务区域内各小学指导符合招生对象要求的毕业生填写《2017年泉州市洛江区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
(1)第一批。招生服务区内的第一批招生对象全部录取。
(2)第二批。第一批录取结束后,若第二批招生对象不超过我校剩余招生计划数,则第二批学生全部录取;若第二批招生对象超过我校剩余招生计划数,则第二批学生通过摇号或抽签形式随机录取至我校计划完成。
2、对于部分政策性照顾对象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军人子女就读我区初中学校,根据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军分区政治部联合制订的《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泉教综〔2013〕73号),予以优待。
(2)省、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我区初中学校,根据中共洛江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洛江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工作的通知》(泉洛政人社〔2016〕25号),在规定时间内由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3)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及外国籍人士在我区经商办企业或合法正常居住的,其户籍关系在境外但在我区小学就读毕业的子女,与该就读小学的毕业生一视同仁,但必须提供身份证明、监护人证明、居住证明及工商登记注册等资料,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参加招生录取。
     (二)非我区户籍但在我区经商、务工,其子女欲就读我校的,应于7月17日—18日携带家庭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件)(“两证”办理时间均截止2017年3月1日前)和学籍所在小学提供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毕业小学盖章)或毕业小学提供的“2017×××(县、区)初中新生报名登记表”到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位有剩余的情况下我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并编制成花名册,于7月26日送区教育局中教股备案。
四、监督与保障
1、学校接受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保障初中招生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举报电话:0595-22633676(教育局监察室)。
(二)随迁子女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户籍地乡镇安排就学;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取消申报资格,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学。要求本区户籍的学生应严格根据父母或其监护人居住地确定填报就学学校,一旦入学不得互相借读、转学。
(三)学校做好对新生户籍、营业执照、居住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查核验证工作。学校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对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否则一律不给予办理学籍。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随迁子女初中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将依法规范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招生入学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随迁子女初招工作的顺利完成。
 
 
                      泉州市马甲中学
                     2017年5月